上个月因为公司不及时发工资,我走了被迫离职。知道我去仲裁以后,公司一直卡我离职证明。
这个月走了劳动监察才拿到了离职证明,但是离职是这么写的:
兹证明 xxx 身份证号码:xxxx 自 2020 年 x 月 x 日至 2023 年 x 月 x 日在公司技术部开发工程师岗位工作,2023 年 x 月 x 日,xxx 向公司发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即日从公司离岗离职。
这样写,这证明基本上就用不了吧。我感觉没有 hr 看了这样的离职证明还会要我。
这种情况我还能不能继续走监察,还是只能走仲裁了,或者走仲裁也没有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的文书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可以认定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者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我根据这条法规,感觉公司应该是不能在离职证明上写被迫离职这种东西的。
因为是周末,监察没有上班,所以只打电话问了问 12348 免费的法律咨询, 他们一个个吊儿郎当的,都是说载明的是事实就没问题。 什么事实,事实不是故意拖欠工资我才被迫吗,怎么没有写拖欠工资?再说法律条上也没有写离职证明要写离职原因吧。 还有一个人说他也没有开过离职证明,他感觉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