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工作成果
第二十三条对工作成果的权利
1 、“工作成果”: 指在职期内及离职后一年的期间内,或离职后中国法律允许的最长期限内,由乙方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构想、开发或取得的全部或部分的发现、发明(无论该等发现及发明是否已被申请专利或可能被申请专利)、构想、研究、商标、服务标记、标识、理解与信息、工艺、产品、技术、方法、改进、软件及专利权,且所有前述事项均以任何方式同甲方现有的或预期的产品、计划或服务相关,或者同该等乙方被分派的工作相关,而不论其:
( 1 )可否申请专利或受限于版权或商标权保护:
( 2 )是否制成有形形式或被用于实践;
( 3 )是否在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内产生;
( 4 )是否在甲方的场地中产生。
2 、乙方在职期内及离职后一年的期间内,或离职后中国法律允许的最长期限内取得的工
作成果为甲方的专有财产。
3 、乙方同意,放弃其对工作成果可能拥有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并特此不可撤销地将该等权利让与甲方;如果上述权利不能放弃或转让给甲方,则乙方不得对甲方或其再许可方、承继者或受让人提出任何权利要求。
4 、乙方应将任何及所有的工作成果及对于工作成果而言系重要的、或与工作成果不可分
的技术、资料和其它任何信息向甲方中拥有适当权力及授权的人披露。
第二十三条对工作成果的权利
1 、“工作成果”: 指在职期内及离职后一年的期间内,或离职后中国法律允许的最长期限内,由乙方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构想、开发或取得的全部或部分的发现、发明(无论该等发现及发明是否已被申请专利或可能被申请专利)、构想、研究、商标、服务标记、标识、理解与信息、工艺、产品、技术、方法、改进、软件及专利权,且所有前述事项均以任何方式同甲方现有的或预期的产品、计划或服务相关,或者同该等乙方被分派的工作相关,而不论其:
( 1 )可否申请专利或受限于版权或商标权保护:
( 2 )是否制成有形形式或被用于实践;
( 3 )是否在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内产生;
( 4 )是否在甲方的场地中产生。
2 、乙方在职期内及离职后一年的期间内,或离职后中国法律允许的最长期限内取得的工
作成果为甲方的专有财产。
3 、乙方同意,放弃其对工作成果可能拥有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并特此不可撤销地将该等权利让与甲方;如果上述权利不能放弃或转让给甲方,则乙方不得对甲方或其再许可方、承继者或受让人提出任何权利要求。
4 、乙方应将任何及所有的工作成果及对于工作成果而言系重要的、或与工作成果不可分
的技术、资料和其它任何信息向甲方中拥有适当权力及授权的人披露。